社會保險經辦業務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告知書
發布時間:2019-09-09 來源: 作者:
一、按照《人力资源社會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會保障系统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71号)要求,本社会保险经办业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二、辦事對象須知曉本事項相關辦理條件,有義務如實提交本人相關信息,並簽署《社會保險經辦業務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承諾書》,原則上不允許代爲承諾。不具備民事行爲能力或書寫能力的辦事對象,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同意後,可由其法定監護人代爲承諾。
三、辦事對象辦理指定業務時,不再需要提交部分證明材料,具體證明名稱及適用事項見附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據辦事對象作出的承諾爲其辦理相關業務,並通過部門內、部門間核查等方式對承諾內容進行核實,對于無法核實的內容,可以要求辦事對象提交必要的相關證明。辦理流程和結果接受社會監督舉報。
四、办事对象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曾作出虚假承诺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制。上述办事对象须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事项辦事指南》中的规定办理相关事项。
五、辦事對象不符合相關辦理條件,或者未按照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求辦理相關事項的,不予進行告知承諾和業務辦理。辦事對象有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承諾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相應證明材料等嚴重違紀違規行爲的,依法依規進行處理,納入社會保險領域嚴重失信人名單,由相關部門實施聯合懲戒。失信人員信息視情況向社會公布,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試點範圍
序號 |
證明名稱 |
適用事項 |
1 |
參保人員戶籍關系轉移證明 |
城乡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关系转移接续申请(養老保險服务) |
2 |
醫院出具的參保人死亡證明,或民政部門出具的火化證明,或公安部門出具的戶籍注銷證明 |
居民養老保險注销登记(養老保險服务) |
3 |
死亡證明材料 |
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養老保險服务) |
附件:個人賬戶一次性待遇申領承諾書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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