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4號
《網絡招聘服務管理規定》已經2020年12月7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第54次部務會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部 長 張紀南
2020年12月18日
網絡招聘服務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了規範網絡招聘服務,促進網絡招聘服務業態健康有序發展,促進就業和人力資源流動配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人力資源市場暫行條例》《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網絡招聘服務,是指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以網絡招聘服務平台、平台內經營、自建網站或者其他網絡服務方式,爲勞動者求職和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提供的求職、招聘服務。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包括公共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和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
第三條 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網絡招聘服務的綜合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網絡招聘服務的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對網絡招聘服務實施管理。
第四條 從事網絡招聘服務,應當遵循合法、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履行網絡安全和信息保護等義務,承擔服務質量責任,接受政府和社會的監督。
第五條 對從事網絡招聘服務的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提供公益性人力資源服務的,按照規定給予補貼或者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給予支持。
第六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加強網絡招聘服務標准化建設,支持企業、研究機構、高等學校、行業協會參與網絡招聘服務國家標准、行業標准的制定。
第七條 人力資源服務行業協會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其章程的規定,加強網絡招聘服務行業自律,推進行業誠信建設,促進行業公平競爭。
第二章 網絡招聘服務活動准入
第八條 從事網絡招聘服務,應當符合就業促進、人力資源市場管理、電信和互聯網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
第九條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從事網絡招聘服務,应当依法取得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依法取得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第十条 对從事网络招聘服务的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人力資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其服务范围中注明“开展网络招聘服务”。
第十一条 網絡招聘服務包括下列業務:
(一)爲勞動者介紹用人單位;
(二)爲用人單位推薦勞動者;
(三)舉辦網絡招聘會;
(四)開展高級人才尋訪服務;
(五)其他網絡求職、招聘服務。
第十二条 從事网络招聘服务的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終止網絡招聘服務的,應當自市場主體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辦理完畢之日起15日內,書面報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辦理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變更、注銷。
第十三條 從事网络招聘服务的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应当依法在其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首頁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鏈接標識。
前款规定的信息发生变更的,從事网络招聘服务的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应当及时更新公示信息。
從事网络招聘服务的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自行终止從事网络招聘服务的,应当提前30日在首頁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有关信息。
第十四條 人力資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從事网络招聘服务的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名单及其变更、注销等情况。
第三章 網絡招聘服務規範
第十五条 用人單位向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提供的單位基本情況、招聘人數、招聘條件、用工類型、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基本勞動報酬等網絡招聘信息,應當合法、真實,不得含有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等方面的歧視性內容。
前款網絡招聘信息不得違反國家規定在戶籍、地域、身份等方面設置限制人力資源流動的條件。
第十六条 勞動者通過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進行網絡求職,應當如實提供本人基本信息以及與應聘崗位相關的知識、技能、工作經曆等情況。
第十七條 從事网络招聘服务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完備的網絡招聘信息管理制度,依法對用人單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審查。審查內容應當包括以下方面:
(一)用人單位招聘簡章;
(二)用人單位營業執照或者有關部門批准設立的文件;
(三)招聘信息發布經辦人員的身份證明、用人單位的委托證明。
用人單位擬招聘外國人的,應當符合《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規定》的有關要求。
第十八条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對其發布的網絡求職招聘信息、用人單位對所提供的網絡招聘信息應當及時更新。
第十九條 從事网络招聘服务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不得以欺诈、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牟取不正当利益。
從事网络招聘服务的经营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不得向勞動者收取押金,應當明示其服務項目、收費標准等事項。
第二十條 從事网络招聘服务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按照國家網絡安全法律、行政法規和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制度要求,加強網絡安全管理,履行網絡安全保護義務,采取技術措施或者其他必要措施,確保招聘服務網絡、信息系統和用戶信息安全。
第二十一條 人力資源服务机构從事网络招聘服务时收集、使用其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人力資源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网络招聘服务用户信息保护制度,不得泄露、篡改、毁损或者非法出售、非法向他人提供其收集的个人公民身份號码、年龄、性别、住址、联系方式和用人单位经营状况等信息。
人力資源服务机构应当对网络招聘服务用户信息保护情况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自查,记录自查情况,及时消除自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
第二十二條 從事网络招聘服务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因業務需要,確需向境外提供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運營中收集和産生的個人信息和重要數據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第二十三条 從事网络招聘服务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建立網絡招聘服務有關投訴、舉報制度,健全便捷有效的投訴、舉報機制,公開有效的聯系方式,及時受理並處理有關投訴、舉報。
第二十四条 以网络招聘服务平台方式從事网络招聘服务的人力資源服务机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服务规则,明确进入和退出平台、服务质量保障、求职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鼓励從事网络招聘服务的人力資源服务机构运用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措施,保证其网络招聘服务平台的网络安全、稳定运行,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保障网络招聘服务安全,促进人力資源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
第二十五條 以网络招聘服务平台方式從事网络招聘服务的人力資源服务机构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的人力資源服务机构提交其营业执照、地址、联系方式、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
第二十六條 以网络招聘服务平台方式從事网络招聘服务的人力資源服务机构应当记录、保存平台上发布的招聘信息、服务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招聘信息、服务信息保存时间自服务完成之日起不少于3年。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人力資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采取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人員的方式,对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從事网络招聘服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的情况。
人力資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運用大數據等技術,推行遠程監管、移動監管、預警防控等非現場監管,提升網絡招聘服務監管精准化、智能化水平。
第二十八條 人力資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网络招聘服务诚信体系建设,健全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网络招聘服务违法失信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第二十九條 從事网络招聘服务的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务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人力資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人力資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依法公示或者引导從事网络招聘服务的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依法通过互联网等方式公示年度报告的有关内容。
第三十條 人力資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与其他部门的信息共享,提高对网络招聘服务的监管时效和能力。
第三十一條 人力資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畅通对從事网络招聘服务的人力資源服务机构的举报投诉渠道,依法及时處理有關舉報投訴。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未取得人力資源服务許可證擅自從事网络招聘服务的,由人力資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人力資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书面报告的,由人力資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人力資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條 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公示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等信息,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明示有关事项,未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的,由人力資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人力資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條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发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的,由人力資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人力資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违法设置限制人力資源流动的条件,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未依法履行信息审查义务的,由人力資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无违法所得的,处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牟取不正当利益的,由人力資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人力資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由人力資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規定,未依法進行信息收集、使用、存儲、發布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七條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不履行核验、登记义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條规定,不履行招聘信息、服务信息保存义务的,由人力資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八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對違法行爲的處罰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公共人力資源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從事网络招聘服务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九条 人力資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條 違反本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違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違反本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規定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