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省政府同意,現將《河南省失業保險基金省級統籌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河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河南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河南省稅務局
2020年12月16日
(此件主動公開)
(聯系單位: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失業保險處)
河南省失業保險基金省級統籌暫行辦法
爲進一步完善失業保險制度,充分發揮失業保險保障生活、預防失業、促進就業、助力經濟社會發展的功能作用,提高失業保險基金抗風險能力,確保失業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河南省失業保險條例》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失業保險基金省級統籌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95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爲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視察指導河南工作時的重要講話和指示要求,堅持以人民爲中心的發展思想,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堅持新發展理念,堅持高質量發展,著眼應對規模性失業風險,提高失業保險基金統籌層次,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增強基金保障能力,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大局。
(二)工作目標
以更好地保障參保主體合法權益爲出發點和落腳點,以建立公平、規範、高效的失業保險省級統籌管理體系爲目標,進一步完善失業保險制度,確保失業保險各項政策落實到位。從2021年1月1日起,分步實施失業保險基金省級統籌,全省統一失業保險參保範圍和參保對象,統一繳費政策,統一待遇標准確定辦法,統一基金管理,統一經辦流程和信息系統,推動全省失業保險實現更高質量發展。
(三)基本原則
堅持制度統一。以提高統籌層次爲契機,完善失業保險制度體系,規範失業保險業務流程,建立統一的業務平台,實現政策制度化、業務規範化、管理精准化。
堅持分級管理。厘清省、市、縣在基金收支管理和經辦服務中的責任邊界,全面落實各級責任,實現“基金上統,服務下沈”。
堅持統調結合。基金逐步實行統收統支,建立缺口分擔機制,提高基金共濟功能和使用效率,增強基金保障能力。
堅持激勵約束。健全參保擴面和基金征繳責任制,明確地方政府責任,納入目標考核體系,加強監督管理,確保應參盡參,足額征收。
堅持協同推進。明確部門職責分工,建立健全聯動工作機制,促使各相關業務政策銜接、經辦協同、信息共享,推動省級統籌制度平穩順暢運行。
二、主要內容
(一)統一參保範圍和參保對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家和我省失业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規及政策确定的参保单位和人员范围,职工应当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中央、省属和军队驻豫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参加失业保险实行属地管理与省级直管相结合。2023年底,省直管縣(市)實現參保單位及其職工覆蓋面達到原所在省轄市平均水平。
(二)統一繳費政策
1.繳費費率。失業保險總費率按照國家政策規定執行。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略有節余”的原则,建立全省统一的失业保险费率政策,用人单位和个人具体缴费比例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河南省稅務局(以下简称省税务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报省政府同意后执行。
2.繳費基數。以全省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核定全省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上下限標准。參保單位以其全部職工個人繳費工資之和作爲單位繳費工資基數;職工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作爲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低于上年度全省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60%的,按60%計算當年個人月繳費工資基數;個人繳費工資基數高于上年度全省全口徑城鎮單位就業人員月平均工資300%的,按300%計算當年個人月繳費工資基數。具體依據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醫療保障局、省財政廳、省稅務局每年公布的上下限標准執行。
(三)統一待遇標准確定辦法
1.待遇支付項目及標准。各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按照國務院《失業保險條例》、《河南省失業保險條例》以及國家和我省規定的失業保險待遇項目和標准支付相關待遇。
失業保險金標准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按照國家規定適時調整。
2.預防失業、促進就業支出項目及標准。按照國家和我省統一規定的實施範圍、實施條件、補貼標准等爲符合條件的參保企業落實穩崗資金;按照國家和省統一規定的申領對象範圍、申領條件、補貼標准和經辦流程,爲參保人員落實職業介紹、職業培訓和職業技能提升等促進就業資金補貼。
(四)統一基金管理
2021年至2023年,失業保險基金在全省範圍內逐步實現統一管理和使用。失業人員在全省範圍內轉遷的,只轉關系不轉基金。
1.分步實施基金省級統一管理。第一步: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實行基金省級調劑制度。各地截至2020年底失業保險基金累計結余的30%,于2021年3月底前上解至省級失業保險基金財政專戶(以下簡稱省級財政專戶)。各地征繳的失業保險費按30%比例于每季度結束後20個工作日內上解至省級財政專戶。建立失業保險工作目標考核機制,加強對各地失業保險工作考核力度,對各地出現的失業保險基金收支缺口,依據考核結果,最高給予100%的補助。第二步:2023年1月1日起,實行基金省級統收統支,統一集中管理,“收支兩條線”全額繳撥。基金省級統收是指全省各項基金收入按期全額歸集至省級財政專戶,基金省級統支是指全省各項基金支出由省級統一核定、統一撥付。各地征收的失業保險費統一繳至省級國庫,由省財政廳按規定轉入省級財政專戶。全省各項失業保險基金支出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統一核定並提出撥付申請,省級財政專戶統一安排撥付。爲確保失業保險待遇按時足額發放,各地累計結余應向支出戶預留2個月失業保險支出額度的周轉金,其余結余基金應于2023年1月10日前全額上解至省級財政專戶。
各地應根據當地基金結余、上解和支付情況,合理確定基金存儲期限。2021年1月1日起,各地新辦理的定期存款到期日不得超過2022年12月31日。
失業保險基金省級統收統支繳撥辦法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省財政廳、省稅務局另行制定。
2.統一基金預算管理。基金省級統收統支後,全省統一編制基金預算,執行統一的基金預算管理辦法,根據上一年度全省基金預算完成情況,在綜合考慮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工資和就業等指標變化情況的基礎上,結合國家有關要求,合理確定預算指標。增強預算管理的嚴肅性和剛性約束力,確保應繳盡繳、支出合規。加強對預算執行情況的跟蹤、分析和評估,強化預算執行績效考核和監督,通過預算績效考核督促各地政府落實工作責任,確保基金平穩運行。基金預算管理辦法由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稅務局另行制定。
3.基金缺口分擔。基金實行省級統籌後,全省實行基金省級統一收支、工作責任分級負責、基金缺口合理分擔的運行機制。各地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失業保險工作承擔屬地責任。省政府統一領導省級統籌工作,在綜合考慮全省經濟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經濟發展狀況、人口結構、就業狀況、財政投入能力、參保繳費人數等因素的基礎上,建立基金缺口責任分擔機制,合理確定各地政府對基金缺口的分擔辦法。基金缺口分擔辦法由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另行制定,報省政府同意後實施。
(五)統一經辦服務和信息系統
逐步推動失業保險公共服務標准化、專業化、信息化建設,加強業務管理,規範和優化業務流程,提升失業保險信息化水平。
1.統一經辦管理服務。建立全省統一規範的失業保險經辦管理服務體系,在失業保險參保登記、權益記錄、轉移接續、待遇領取等方面實現全省標准統一、流程規範、服務便捷,並逐步實現異地通辦。在經辦管理中,大力推行事前告知承諾、事中信用評價和分類監管、事後失信懲戒,逐步構建起以信用爲基礎的新型經辦管理服務模式。建立省級統籌運行情況實時監控體系,加大數據稽核力度。建立健全行政、經辦、信息、監督“四位一體”的基金監督風險防控體系,嚴格落實內控制度,加強內控稽核,防範化解風險。
2.統一集中信息系統。使用全省統一的社會保險信息系統,實現數據資源省級集中管理、全省失業保險業務實時聯網經辦、基金財務及經辦業務一體化監管檢測。完善“互聯網+社保”建設,積極推進失業保險經辦數字化轉型,推進社會保障卡在失業保險公共服務領域應用,開展失業保險業務網上申辦和查詢服務。加快推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稅務等部門與銀行系統互聯、業務互通、數據共享,有效支撐基金省級統收統支的精細化管理。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失業保險省級統籌制度是加強完善失業保險制度體系建設的重要內容。各地各有關部門要提高政治站位,強化大局意識,充分認識實施失業保險基金省級統籌的重要意義,加強組織領導,密切協作配合,建立相關領導和工作推進機制,明確任務分工、進度安排和保障措施,按照時間節點落實到位,確保失業保險基金省級統籌工作穩步推進,順利實施。
(二)明確職責分工。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省財政廳、省稅務局負責規範完善失業保險省級統籌制度的組織實施工作。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牽頭做好統籌協調,具體負責政策制定、考核獎懲、基金監管、政策宣傳,下達年度擴面征繳任務、失業保險費收入和基金支出計劃,審核基金預決算草案,加強對基金運行監測和預警等。省財政廳負責省級財政專戶管理、保障支出基金按時足額撥付到位,牽頭編制基金預決算,加強對基金預決算和缺口責任分擔機制的落實,協同制定省級統籌政策等。省稅務局負責失業保險費征繳工作並及時組織征收入庫,協同編制基金預決算草案,協同制定省級統籌政策等。省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統一全省業務經辦規程,完善全省統一的信息系統,彙總編制全省基金預決算草案,督促各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做好參保擴面、基金統收統支和待遇發放等經辦工作,落實基金內部風險防控機制,不斷提升經辦管理服務水平。各級政府承擔本行政區域失業保險工作主體責任,統籌協調指導本級政府各部門開展工作,切實保障本地業務經辦機構的工作經費,按照省統一部署,制定工作方案,抓好貫徹落實,確保失業保險省級統籌各項工作落地落實落細。
按照“權責對應、客觀公正、務實高效、獎優罰劣”的原則,建立全省統一的失業保險工作責任和激勵約束機制,具體辦法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稅務局另行制定。
(三)加強經辦機構建設。理顺失业保险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明确機構設置和人员配备,以及资金保障等。各地要整合经办资源,加强社保部门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单设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等之间的沟通协调,推进信息共享,实现全省经办服务一体化。加强基层经办机构队伍建设,充实专业人才,打造政治过硬、业务素质高的失业保险经办队伍,为参保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经办服务。
(四)加強協同共享。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稅務等部門要加強溝通、分工協作,健全職、權、責約束機制,督促指導各地認真落實失業保險省級統籌各項政策措施,確保改革平穩推進。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失業保險與就業等內部信息系統的協同共享,實現省、市、縣三級網絡和數據的縱向互聯,推動實現與財政、稅務、銀行等機構的橫向互通和信息共享,整體提升失業保險業務運行、基金監督、管理決策信息化水平。
(五)防範化解基金風險。建立各级失业保险业务权限控制机制和数据安全保护体系,加强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明确相关责任主体和具体要求,建立数据规范化管理和使用机制,增强各环节风险防控能力。加强基金监测,统一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预算管理,防范基金管理风险,确保省级统筹工作安全运行。省社保经办机构要加强省失业保险基金的日常管理,完善内控制度,健全事前事中事后监管体系,指导和规范各市社保经办机构开展基金支付和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严格防范和化解基金风险,确保基金安全完整。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定期公布本地区失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依法依规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財政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
本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豫財社〔2013〕31號文件廢止。今後根據國家政策規定和我省實際情況適時調整完善。之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