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各科室,局屬各單位:
按照《河南省行政規範性文件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169號)的有關要求,示範區人社局對2020年12月31日前人社局(含人社局辦公室)、局屬各單位印發的現行有效的規範性文件進行了清理,現將清理結果予以公布(見附件):
一、《濟源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建立我市人才職稱評價綠色通道的通知》(濟人社〔2013〕70號)等16件規範性文件繼續有效。
二、對《濟源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印發濟源市城鄉勞動力就業技能培訓管理規程的通知》(濟人社﹝2018﹞41號)等2件規範性文件予以修改。
三、《濟源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濟源市財政局關于印發濟源市創業孵化基地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濟人社就業〔2014〕6號)等10件規範性文件宣布失效。
凡決定修改的規範性文件,自本決定印發之日起3個月內,由起草單位重新起草按程序印發,逾期自動失效。
凡宣布失效的規範性文件,自本決定印發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爲行政管理的依據。
附件:1.濟源示範區人社局繼續有效的規範性文件目錄
2.濟源示範區人社局需修改的規範性文件目錄
3.濟源示範區人社局失效的規範性文件目錄
2021年2月5日
附件1
濟源示範區人社局繼續有效的規範性文件目錄
序號 |
文件名稱 |
文號 |
1 |
關于建立我市人才職稱評價綠色通道的通知 |
濟人社〔2013〕70號 |
2 |
關于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管理的意見》的通知 |
濟人社﹝2014﹞13號 |
3 |
關于印發《濟源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暫行辦法》的通知 |
濟人社﹝2014﹞41號 |
4 |
關于印發《濟源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崗位兼職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
濟人社﹝2016﹞10號 |
5 |
濟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做好大学生创业(开业)补贴申领工作的通知 |
濟人社办﹝2018﹞66號 |
6 |
濟源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印發濟源市貧困家庭勞動力一次性創業補貼申報辦法的通知 |
濟人社办﹝2018﹞64號 |
7 |
關于開展2018年度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的通知 |
濟人社办〔2018〕29號 |
8 |
關于啓用濟源市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電子證書的通知 |
濟人社办〔2018〕30號 |
9 |
關于做好事業單位職稱評審計劃備案工作的通知 |
濟人社办〔2018〕59號 |
10 |
關于調整濟源市被征地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通知 |
濟人社办〔2019〕25號 |
11 |
關于成立濟源市勞動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的通知 |
濟人社办〔2019〕64號 |
12 |
關于印發《濟源示範區離校1年内实现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毕业年度或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申领社保补贴经办规程和办事流程》的通知 |
濟管人社辦〔2020〕23號 |
13 |
關于印發濟源示範區公益性崗位管理辦法的通知 |
濟管人社辦〔2020〕26號 |
14 |
關于申報2020年濟源示範區參保職工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的通知 |
濟管人社辦〔2020〕34號 |
15 |
關于印發《濟源示範區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誠信等級評定辦法》的通知 |
濟管人社辦〔2020〕82號 |
16 |
關于調整濟源市最低工資標准的通知 |
濟人社〔2018〕52號 |
附件2
濟源示範區人社局需修改的規範性文件目錄
序號 |
文件名稱 |
文號 |
1 |
濟源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印發濟源市城鄉勞動力就業技能培訓管理規程的通知 |
濟人社〔2018〕41號 |
2 |
關于印發《濟源市創業擔保貸款操作辦法》的通知 |
濟人社办〔2018〕57號 |
附件3
濟源示範區人社局失效的規範性文件目錄
序號 |
文件名稱 |
文號 |
1 |
濟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濟源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濟源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
濟人社就业〔2014〕6號 |
2 |
關于印發濟源市小額擔保貸款操作辦法的通知 |
濟勞社〔2009〕6號 |
3 |
關于印發濟源市小額擔保貸款操作辦法補充規定的通知 |
濟勞社〔2009〕12號 |
4 |
關于進一步降低小額擔保貸款反擔保門檻的通知 |
濟人社〔2013〕17號 |
5 |
關于印發濟源市小額擔保貸款操作辦法的通知 |
濟人保〔2012〕19號 |
6 |
關于按省財政創業擔保貸款新政策調整業務經辦相關事項的通知 |
濟人社〔2017〕16號 |
7 |
關于貫徹落實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有關問題的通知 |
濟管人社〔2020〕2號 |
8 |
關于實施失業保險應急穩崗返還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 |
濟管人社〔2020〕3號 |
9 |
關于印發《濟源示範區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管理辦法》的通知 |
濟管人社辦〔2020〕83號 |
10 |
關于印發《濟源市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協議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
濟人社〔2018〕65號 |